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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次公众开放日】重拳惩戒 决不手软 饶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8-09-03 19:36:52





    93下午饶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行联动单位的代表及社会各界群众等50余人受邀旁听了案件庭审。

    被告人康某某于1998年通过公开叫行,取得饶河镇镇北村集体所属的“蔡家坟”机动地24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满后康某某继续耕种该土地,并未按约定予以归还。2015年,镇北村村委会向饶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作出判决:被告康某某返还原告镇北村村委会24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给付土地承包费254914.91元。被告人康某某不服,上诉至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康某某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康某某始终没有将本案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费返还给申请人,且为对抗法院执行,将本案涉及的242亩土地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承包给田某某耕种。2017年5月16日,因康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饶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康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并罚款三万元。2018年4月24日,因被告人康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继续耕种该土地,被饶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罚,拘留十五日。因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拒不履行执行判决、裁定罪,饶河县人民法院将此案件移交饶河县公安局侦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康某某有前科,曾两次被饶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依法对被告人康某某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判处彰显了饶河县人民法院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不仅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威慑效应,而且有效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法律权威,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饶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重拳打击“老赖”,与失信联合惩戒部门协同攻坚,不断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切实让“老赖”寸步难行,让诚信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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