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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3-03-14 08:24:0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总结审判经验

1、总结本院内具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2、研究、总结审判方式改革、审判等重大问题;

3、其他与审判有关的工作经验。

(二)讨论下列案件:

1、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2、适用法律存在重大疑难问题,或者案件类型新颖、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

3、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并报分管副院长同意提交的案件;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5、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质询的或者上级法院交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6、院长、分管副院长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案件。

7、讨论确认差错案件;

(三)讨论下列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宜:

1、贯彻中央、县委有关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及上级法院布置的审判工作任务;

2、决定初任助理审判员代行审判员职务;

3、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

4、确认有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5、其他有关审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为列席人员:

(一)政工科长、审监庭长、审管办主任为列席人员;

(二)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差错案件时,被讨论案件的原审判庭庭长。

(三)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会议前准备和服务工作由研究室统一负责。

(一)凡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有关案件的承办人或庭负责人须在会前一周将审理报告或有关材料规范打印11份并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事项)呈报表》报送研究室。

(二)研究室根据报送的审理报告和有关材料拟定上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的议程,并报请院长决定召开审判委员会的具体时间和讨论内容。

(三)研究室在会前3天(特殊情况除外)将有关材料分发给各委员;各委员应在会前充分了解和掌握所讨论案件的有关事项和内容,准备发言提纲。

(四)审判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院长或受院长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副院长请假。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开会不采取例会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排会议。

第七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由审判长汇报,承办人可以补充汇报。汇报人应根据主持人的要求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列席人员对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意见或提供说明,但不参加表决。

第八条 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不在时由常务副院长主持。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承办人汇报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争议焦点、裁判要旨、合议庭意见及相关情况;

(二)庭长、分管院长补充说明;

(三)提出询问;

(四)讨论研究;

(五)从分管院长开始表决;

(六)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附卷。

第十一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如事实不清或准备不充分,审判委员会中止讨论,责令承办人就会议提出的问题形成补充的材料后,另行提请。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作出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可以再议。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饶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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