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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02 15:24:11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
  现将《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
2020年8月6日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黑龙江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结合全省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全省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
  全省政法工作主要任务是:着眼于维护国家“五大安全”、加快推进“六个强省”建设,推进平安黑龙江、法治黑龙江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必须坚决拥护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听从党中央指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规定落实领导责任。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开展工作。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完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确保党组(党委)成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参与重大决策制定、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讨论、重要执法司法工作部署,加强对重要业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乡镇(街道)党(工)委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乡镇(街道)政法委员一般在同级党(工)委委员中明确1名委员专任或者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工)委副书记兼任,选拔任用时应当注意听取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
  乡镇(街道)政法委员按照《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职责任务规定》履行职责和承担任务。
  乡镇(街道)政法委员享受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就本地区重大政法工作部署、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省(市、县)、处理重大突发案(事)件等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就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和同级党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等事项,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请示报告。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讨论决定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决策时,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等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应当及时对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等重要事项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第八条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本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党委指导、督促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督促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贯彻执行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法工作全面报告,及时听取重要工作、重要事项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将巡视巡察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巡察工作。
  第十一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报告党组(党委)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情况。述职采取现场述职或者书面述职的方式进行。述职结束后,党委向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提出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结合党委政法委员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成立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政法委员会,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成立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平安建设各项工作。
  建立完善的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落实“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格局。
  第十四条加强省市县乡四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健全完善社会治理首问负责、协作配合、情况报告、应急联动、考核评价等工作制度,形成平安联创、矛盾联调、问题联治工作格局。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建设,深入推进诉源治理、非诉衔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公调对接等工作,推动律师、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矛盾化解。
  第十五条建立政治轮训制度,坚持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紧紧围绕“政法姓党”这个根本,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党性修养、理想信念和职业精神教育,教育引导全省政法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健全省委政法委员会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分级负责、协调统一的政治轮训工作机制。政治轮训坚持全员普遍教育,以全省政法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为重点,以组织调训、脱产培训为主,在职自学、网络培训为辅,采取常规轮训和集中调训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进行。
  第十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熟悉了解政法干部的优势,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向同级党委提出干部调整配备建议时,应当征求同级党委分管政法工作领导同志意见;党委组织部门对政法单位领导干部人选进行考察时,应当有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同志参加;政法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在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后,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任免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应当由同级党委书面征求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任免党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在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的同时,抄报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注重了解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对照检查中就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案(事)件、重大舆情等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党委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对政法单位党员干部涉嫌违纪,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进行审查调查。
  第十八条完善落实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政治督察制度。重点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同级党委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政法单位党的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察。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制定政治督察计划,每5年对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全部督察一遍。政治督察采取定期督察、专项督察与即时督察相结合的方式,督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先表彰等的重要参考。政治督察可以与党委巡视巡察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党委政法委员会综合运用执法巡查、案件评查、个案督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政法单位执法司法活动规范性及执法司法权运行的全面监督。对执法司法问题突出的政法单位、地区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监督和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及时查办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指导协调重大敏感案(事)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健全完善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纪律作风进行督查巡查工作机制。党委政法委员会常态化开展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工作,指导和督促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督查巡查采取综合与专项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听取汇报、集体约谈或者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案件评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送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二十一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主要讨论和决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同级党委要求,研究部署本地区政法工作、重大改革方案、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党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党委政法委机关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执行情况,责任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述职制度。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每年就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情况,向所在党委政法委员会述职。
  述职采取现场述职或者书面述职的方式进行。党委政法委员会通过述职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省委政法委员会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和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建设与应用,实现省级层面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推动信息技术与执法司法活动深度融合。
  第二十四条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条例》、有关党内法规制度和本实施办法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发布的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原载《黑龙江日报》2020年9月1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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