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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提振消费信心——饶河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展“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23-03-15 18:07:37






    2023年3月15日是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提升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饶河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消费者协会开展了“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干警走上街道、社区、商铺,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知识宣传单,并现场耐心解答居民群众所关心的消费维权相关法律问题,干警们结合生活实例,列举当下热点维权问题以及在商品交易中存在的消费陷阱和欺诈行为,提醒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次宣传活动,共向居民发放宣传单200余份。

    通过开展3·15普法宣传活动,不仅帮助居民群众了解消费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深了群众维权意识,营造了公平消费、健康消费的良好环境,也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为建设平安饶河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节日介绍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

                                    消费者所享权益

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台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视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获得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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