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饶河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环境资源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会由饶河县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洪梅主持,刑事审判庭庭长刘金艳发布了饶河县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典型案例。县委政法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双鸭山日报社应邀参加。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初,被告人郭某某得知挠力河流域内有田螺,便雇佣渔民徐某某等人前往饶河县挠力河水域捕捞田螺对外售卖。2023年4月24日至同年5月6日,郭某某指使徐某某等人驾驶渔船利用自制“扒网”实施捕捞田螺作业4次,捕捞中华田园螺60.4吨,对外售卖47吨,现场缴获13.4吨已放生。郭某某售卖田螺获利68 140元,现已全部退缴。经查,郭某某非法捕捞位置为饶河县山里乡菜咀子挠力河水域大佳河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自制“扒网”即推螺网属自制网具,属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
案件审理过程中,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郭某某对大佳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增殖放流价值为34 070元鱼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雇佣他人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多次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非法捕捞水产品对大佳河省级自然保护区渔业资源造成破坏,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令其于2024年7月适宜放流期间,在挠力河流域大佳河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一次性投放价值为34 070元鱼苗,并规定鱼苗体长、标准和监督实施部门。
警示意义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大佳河省级自然保护区是三江沼泽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区内栖息300多种野生动物,中华田园螺系食物链的一环,是重要的鱼类资源。
近年来,非法捕捞中华田园螺案件时有发生,非法捕捞者常采用“即捕即运即卖”方式将田螺出售。饶河县法院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联动配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新合力。加大宣传力度,以案释法提升民众法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积极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司法运用,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多种促进生态系统修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有机统一。